一起情殺案遭房屋貸款遇的索賠難題
  文/常錚
  一起情殺案,兩債務整合個痛失孩子的家庭。
  當送走黑髮人的白髮人還未走出精神陰影時,擺租辦公室在他們面前的還有一道民事賠償的索賠難題。
  案情回放
  “殺人啦!”
  2013年7月27日清晨,一聲刺耳的尖叫聲打破了河南省伊川縣葛寨鄉後富山村平日的寧靜。25歲的小豪(化名)提刀闖入女友小慧(化名)家經營的電器商店,將小慧的母親捅成重傷,又一刀扎進小慧的心臟致其當場死亡。當民警發現逃跑的小豪時,他已經在荒山上的一棵老系統家具樹下自縊身亡。
  “我的好孫女,下個星期就要上大三了。”小usb慧的奶奶老淚縱橫。
  小豪的母親撫摸著兒子的照片嚎啕大哭:“害(方言,傻的意思)娃子,你就是個不懂事的害娃子啊!”
  一對年輕戀人的愛恨情仇引發了這起駭人聽聞的凶殺案件,兩條鮮活的生命轉瞬即逝,給親人留下了無盡的悲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這起刑事案件最終以“犯罪嫌疑人死亡”撤案。在侵權人、被侵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民事賠償問題應當如何解決?
  法律解讀
  解讀一:被侵權人死亡時由其近親屬提出索賠
  在被侵權人(即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死者的權利能力消滅,法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那麼,當被侵權人死亡時,哪些主體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呢?
  《民法通則》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一些司法解釋也作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侵權責任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充分保護最應當被救濟的近親屬,原則上,請求權人應是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或者與受害人有緊密聯繫的近親屬,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親屬,如受害人生前撫養的子女或其贍養的父母等。具體到本案,由於被害人小慧已經死亡,她的父母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權利。
  解讀二:侵權人死亡時其財產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從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小豪的行為雖然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由於他在作案後隨即自殺,小豪也就不具備再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了。但是,從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小豪的行為已經構成民事侵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由誰來承擔呢?
  《繼承法》第33條給出了確定的答案:“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付償還責任。”也就是說,小豪生前的民事義務要用其遺產來清償。具體來說:第一,如果小豪自殺身亡前有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他的父母是合法繼承人,應由其父母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向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二,如果小豪自殺身亡前沒有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那麼,他自殺身亡後其父母沒有繼承他的遺產,也就無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樣一來,被害人就很難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賠償了。
  解讀三:如果侵權人活著,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提起索賠
  如果侵權人小豪沒有自殺,那麼,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具體包括刑事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幾個主要的訴訟階段。在這個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據此,被害人小慧的近親屬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於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有了一些變化,在此,筆者特別說明一下:
  首先,此處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物質損失”是指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而在盜竊、詐騙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財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條規定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而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直接獲得賠償。
  其次,此處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事訴訟法》第99條仍採用了“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表述方式,沒有將精神損害賠償金納入其中。
  最後,此處的“物質損失”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根據《規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本案中,如果小慧的近親屬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也不能納入賠償範圍。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近親屬往往會選擇賠償範圍相對較寬的、單獨的民事訴訟來解決索賠問題。
  解讀四:侵權人無力賠償時由法律為被害人提供救濟途徑
  本案中,小豪生前沒有留下什麼遺產,小豪的近親屬在沒有繼承小豪遺產的情況下無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因為小豪的自殺而無法啟動,小慧的近親屬進行索賠就進入了僵局。至此,一個既現實又緊迫的問題擺在我們面前——如何救濟在刑事案件中無法通過訴訟途徑得到民事賠償的被害人?
  我國現行制度對被害人利益的補救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一途徑來實現的。然而,當被害人不能從被告人處獲得實際賠償時,應該由法律為其提供救濟途徑。筆者認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途徑之一。它是指國家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又沒有得到充分賠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其一定救助的制度。
  由於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於犯罪人對被害人進行的損害賠償制度,也不同於國家賠償制度,而是國家對被害人遭受的損害依法給予一定救助的一種法律制度。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實踐中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指導、推動作用。但是,在立法層面上還存在空白,實踐中存在著法律地位不明確、資金來源沒保證等軟肋。因此,探索並構建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不僅有助於構建我國的司法救助制度,也有利於進一步彰顯司法人文關懷。
  作者簡介
  常錚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執行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律系碩士生導師,首屆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師,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及代理、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範與控制、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辯護。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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