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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簡稱《綱要》),部署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構築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作為我國首部國家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項規劃,《綱要》圍繞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點領域,計划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會信用標準體系。
  誠信建設並非新鮮事,早在2010年,江蘇睢寧就探索推行大眾信用管理打分評級制度。當初因為該制度涉及個人道德及社會行為的方方面面,加上對部分誠信行為作出了加分規定,涉嫌將民眾分為三六九等,因此自推出之日就備受爭議。在商業日漸發達的今天,人們意識到誠信的重要性,也認同誠信建設,分歧在於對誠信的理解,以及誠信建設的具體操作方式。
  和睢寧的做法相比,此次《綱要》內容更豐富,具有前瞻性與操作性。總體看來,它強調負面清單模式。以商務誠信領域為例,《綱要》明確要求製裁商業欺詐和恣意違約毀約等失信行為,嚴厲查處電子商務領域制假售假、傳銷活動、虛假廣告、以次充好等欺詐行為。此外,它還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針對公務人員,《綱要》提出建立各級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員信用檔案,依法依規將徇私枉法以及不作為等不良記錄納入檔案,並作為考核評價和獎懲依據。
  《綱要》主張懲戒失信行為,由此不難看出規劃制定者對誠信建設的理解,即強調誠信的工具價值,肯定它在商品經濟和社會治理方面的積極意義。在這種認知框架下,誠信被視作個體或企業的基本要求,而不是高人一等的道德品質,這顯然與傳統看法有所差別。在固有文化心理和誠信缺失現狀的影響下,很多人傾向於將誠信納入道德範疇,有誠信的人受到贊譽,至於失信行為,則基本默認為常態。如此一來,諸如睢寧這種地方探索,往往使得誠信建設異化為道德競賽,難免遭遇輿論抵制。《綱要》並非簡單用道德眼光看待誠信行為,政府不再做道德榮譽的授予者,而是失信行為的懲戒者。在現代社會,這種定位顯然是合適的。
  上述定位對應誠信建設的路徑選擇,則表現為曝光、製裁,而不是通過鼓勵甚至褒獎誠信行為來引導民眾、企業信守承諾。具體措施比如推進強制執行案件信息公開,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展開失信責任追究,以及設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等。這些制度中,並不是所有都開展實質問責,這與誠信建設的特殊性有關,公開相關信息,其實就是變相的製裁。因為誠信檔案建立後,人們在商業交易過程中,可以參考這些信息,判斷對方的誠信水準,繼而決定繼續或者終止交易,這樣一來,失信者就為自己的失信行為付出了代價。
  頗引人矚目的是,《綱要》對政務誠信、司法公信建設也提出了明確要求。不過,其作用尚待觀察。和商務誠信、社會誠信不同的是,公共機構由於有著不可替代性,若只是單純的曝光,恐怕只會形成道義譴責的效果。《綱要》提出公務員的誠信檔案將作為幹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此思路值得肯定,今後若能有更為具體的政策規定,定有利於發揮誠信建設對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現實作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人對誠信重要性的體會越來越深刻。相對西方國家公民在誠信方面的突出表現,當前中國社會總體的誠信水準尚有差距。早在上個世紀初,著名社會學家韋伯在闡述資本主義精神時就提到誠信這一要素。在現代社會,誠信構建的不僅是狹隘的資本主義精神,它還將直接影響商品經濟和公共生活的效率與品質。以《綱要》為起點,惟願中國社會的誠信水准將逐步提升。  (原標題:[社論]誠信建設應突出懲戒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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